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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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9〕104号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推进自治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从我区实际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服务体系、管理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各地、州、市至少有一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个县至少有一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于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社会力量动员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实现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2.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的区域建立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与驻地管委会、社区联合,共同举办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培育建设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鼓励支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二)建立完善全方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
4.规范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申请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政策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5.落实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按照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提交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机构备案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提供备案回执,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6.明确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督、消防、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强化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8.加强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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